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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忠:德国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启示
来源:中国科学报 日期:2016-08-24 09 【字体:

■周传忠

    近期,笔者参加了中科院人事局组织的赴德国科研管理高级培训班,重点就德国部分科研机构(含大学,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了考察,其产学研合作、科研机构协同、孵化网络互动、内部管理规范、利益冲突规制等做法富有启示。

    产学研合作

    德国工业基础雄厚,既拥有奔驰、宝马、大众、西门子、博世、巴斯夫等诸多世界著名大企业,也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SMEs,德国定义为年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欧元、员工低于500人)。中小企业数量约占德国企业总数的99.6%,营业收入约占德国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35.3%,参加社保的就业人数约占德国全部就业人数的59.4%(2012年数据)。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比,研发支出较少,2008-2012年统计仅约占德国全部企业研发支出的16.2%。大企业需要产学研合作,中小企业发展更有赖于产学研合作。为此,德国联邦政府2000年提出“知识造就市场”计划,帮助中小企业获得科研成果,调动科研机构实现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002年,修订了《雇员发明法》(The Employee Invention Act),规定科研机构拥有职务发明所有权,从法律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保障。2010年又提出“高技术战略”(High-Tech Strategy),2014年进行了更新,强调德国创新政策内部的整合,更加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工艺与服务。“工业4.0”(Industry 4.0)强调商业、科学、政府与社会的合力,为此构建了包括政府代表、商业协会代表、贸易工会、弗劳恩霍夫学会(Fraunhofer Society)在内的协作平台。科研机构同样重视产学研合作,马普学会(Max-Planck Society)在强调知识先于应用的同时,强调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联系,通过其成果转化机构—马普创新公司(Max-Planck Innovation),与产业界保持密切联系;弗劳恩霍夫学会可谓是产学研合作的旗帜,其约三分之一经费来自于产业界,评价机制也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之间保持平衡。

    科研机构协同

    一是科研机构分工明确。马普学会注重基础研究,弗劳恩霍夫协会注重应用研究,亥姆霍兹联合会主要是大装置和设施,莱布尼茨联合会主要是科技服务。二是科研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如马普学会和弗劳恩霍夫学会2005年开始,共同支持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之间的结合研究,领域包括计算科学、材料科学、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光电子等。2011年以来,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研究与创新协议”(The Pact for Research and Innovation)支持下,双方进一步加强了合作。截至目前,双方10个合作项目共有23个研究所涉及,其中执行期为2010—2013年的“针对腐蚀保护的活性层研究”(ASKORR Active Layers for Corrosion Protection)项目,双方各有两个研究所参与。三是科教融合。科研机构与大学合作紧密。如马普学会:80%获得讲学资格的研究员都会在大学教课;2005设立马普“研究员项目”(The Max Planck Fellows program),大学教授可以在马普学会研究所建立为期5年的研究小组;临近退休的大学教授可被任命为“资深研究员”,继续在马普学会研究所从事为期3年的研究工作。大学也主动与科研机构合作,如德累斯顿技术大学(The Technische Universit?覿t Dresden,TUD) 2010年与包括四大科研机构在内的单位组成了名为“德累斯顿理念”(DRESDEN-concept)的联盟,强调共同研发战略、科研基础设施共享以及学生培养。

    孵化网络互动

    德国全国性的成果转化网络TechnologieAllianz(Associa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于1994年由8个科研机构发起成立,1999年注册为协会,作为非营利机构受到政府资助,其主要工作就是建设科技成果供需网络,在科学与市场之间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TechnologieAllianz于2013年加入德国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联盟(the Allian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Professionals,ATTP),也是欧洲技术转移网络(ASTP-Proton)的成员。2015年,TechnologieAllianz共有成员40个,涉及全德250个科研机构,为13万名科学家提供了支持。除了横向的孵化网络,还有纵向的孵化网络,由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孵化机构等构成。如马普学会的技术转移机构马普创新公司(Max-Planck Innovation,MPI)既是TechnologieAllianz的成员,又与专业的孵化机构相联系。此次德国培训参观了马普创新公司创建的生命科学孵化器公司(The Life Inkubator GMbH,LSI)。LSI分别于2009年在波恩、2013年在德累斯顿展开工作,主要是孵化生物技术、制药、医疗工程领域的创业企业,为创业企业提供研发场地、咨询、尽职调查、资金等支持。LSI从全德遴选项目,选中的项目给予为期3年的支持。LSI在与马普学会、马普创新公司保持密切合作的同时,受到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资助,包括联邦教研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创新、科学与研究部,马普学会, NRW.银行, 弗劳恩霍夫学会,亥姆霍兹联合会以及私人投资者等。

    内部管理规范

    一方面大力推动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对成果转化活动进行规范,而规范本身也促进了成果转化的专业化、市场化。马普学会的做法具有代表性,其成果转化活动归口由马普创新公司统一管理。马普创新公司是马普学会的全资公司,性质是非营利机构,创立于1970年,业务包括为研究所申请专利提供支持,在国内外物色有效的许可伙伴,商业化谈判及过程监管,与企业建立研发关系,为研究所提供研究与经济对接的各种咨询等。马普学会83个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产生职务发明后,由科研人员本人或所在研究所负责成果转化的顾问向马普创新公司报告,并协助进行专利申请、商业化等事宜。成果转化完成后,发明人、发明人所在研究所分别获得许可转让收入的30%,其余扣除马普创新公司业务费用后上交马普学会。自马普创新公司1979年重组以来至2014年,处置了3800件专利,签订了2300件许可协议;1990年以来至2014年,创办孵化了114家创业企业,这些企业为社会提供了2650个工作岗位。2015年,马普创新公司共收到137件发明报告,签订69件许可协议,收入2200万欧元,支持创办了3家创业公司。我国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科研机构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对成果转化内部管理规范提出了要求。中科院近期成立了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相信将在统一规范全院成果转化活动上发挥重要作用。

    利益冲突规制

    利益冲突即公共职务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成果转化中私人利益主要体现为个人的经济利益。德国2000年后逐渐重视成果转化利益冲突规制问题。以弗劳恩霍夫学会为例,其利益冲突规制包括预防、甄别、应对等程序。在预防方面,建立网络化的内部监管系统,包括风险、合规、内部审计,创建透明性标准和整合现有流程,通过培训提高自觉性,沟通和咨询。在甄别方面,监管特殊项目,内部审计,联邦审计办公室(Federal Audit Office)的外部审计,建立官方报告、记录和通知渠道。在应对方面,不容忍有意违规,持续性的教育和提高。协会2010年建立了合规管理系统(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学会执行董事会以及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经理、负责腐败预防的行政办公室以及合规办公室(the Compliance Office)都参与到该系统之中。

    马普学会虽然以基础研究为主,但同样重视成果转化利益冲突规制。马普学会制定了“正确科学行为规则”(Rules of Good Scientific Practice)、“知识和技术转移指南”(Guidelines for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Transfer)等制度,对企业与学会的关系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要求所有介入研究项目的人员都要披露其经济利益关系,研究所担任管理职责的人员不能在企业(包括孵化企业)运营岗位兼职,参与企业咨询的时间不能超过日常工作的五分之一,研究所所长以下人员累计兼职所得不能超过年收入的40%,等等。在人事关系上,一个人若需全职投入企业工作,学会将解除与其的雇佣关系;若为部分时间的兼职且不在企业运营岗位,如担任科学顾问,经批准可休假3年,5年内可被学会重新雇佣。学会在各个研究所任命了监管人员,负责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处理包括初步调查、正式调查,而处理结果包括劳动法律后果如解雇、学术后果如撤销博士学位、民法后果如赔偿、刑事后果以及撤销出版等。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研机构在促进成果转化的同时,如何管控利益冲突,德国科研机构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定参考。

(作者系中科院广州分院分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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