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联盟
- 联盟成员:
-
中科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
中山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州冠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暨南大学
广州医学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市妇婴医院(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广州分库)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赛业(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汉氏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中文大学骨关节肌肉研究实验室
香港理工大学康复治疗科学系应用神经科学实验室
汕头大学多学科研究中心
广州博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赛莱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生物工程中心
- 加盟热线 :
- 联系人及电话:
电话:(020)87568623-111
传真:(020)87568673
传真:(020)22645956
联盟成员申请表下载
-
相关链接:
- 广州脐血库数据库
广州生物医药创新服务链
广州生物技术外包服务联盟
联盟章程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广州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联盟,英文名: [Guangzhou Stem Cell Regenerative Medicine Consortium (GSRC)] 。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由广州地区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应用、服务单位按照 “ 平等、合作、互惠、互助 ” 原则,自愿组成的一个专业性、非盈利性的服务型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围绕干细胞技术这个重点,加强信息沟通,团结广州地区从事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致力于提高和直接推进广州地区在干细胞 与再生医学技术领域的分工与合作,提高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水平,推进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产业的发展与成果转化。
第四条 本联盟的功能与服务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化的战略规划: 掌握国内外动态,积极向政府献计献策,向各成员单位推广新技术、新方法,鼓励和引领创新项目的形成和实施,以国际化和前瞻性的眼光来促进本联盟的发展。
(二)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合作,组织开展技术协作和攻关。 加强与科技主管部门的联系,通过联合达到资源共享,形成跨单位、多学科优势,积极争取科技攻关的生物技术项目,促进干细胞与再生医学领域的技术进步。
( 三 ) 开展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领域的科技交流和技术培训。 加强国际国内的交流合作,针对重点和热点,组织承办相关的研讨会、产业发展论坛;根据干细胞和再生医学的发展趋势,及时组织联盟单位和本地区相关单位进行前沿技术培训,以迅速掌握先进技术,推动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领域的发展;
( 四 ) 有步骤地推进产业化和产业标准建设。 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及医疗机构在干细胞与再生医学领域科研和应用方面的协作,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和转化,推动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产业化。向政府有关部门就技术发展、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合理建议,供决策参考。
(五) 资源共享服务。 促进成员间和成员与非成员间资源共享, 鼓励研究内容相似者进行合作,以便减少重复研究。
第五条 本联盟的成员为广州地区从事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领域研究、开发与应用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是从事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领域的相关业务和工作,在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事业法人。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 参与本联盟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 ③ 优先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④ 优先获得本联盟成员提供的技术、资金等支持与服务,享受资源共享的便利。 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① 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② 执行本联盟的决议,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③ 为本联盟成员提供资源共享的相关服务; ④ 及时向联盟反映本单位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⑤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 名,设副理事长、理事和专家理事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 会通过后产生。理事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职责是: ① 制定和修改章程; ② 选举和罢免理事; ③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④ 决定终止事宜; 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或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挂靠在广州生物工程中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 34 号龙口科技大厦 3 楼
第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事下列职权: ①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②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③ 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④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⑤ 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⑥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缺席时代行有关职权。
第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① 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② 协调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工作; ③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① 单位成员、相关机构资助; ②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先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6 月 16 日 联盟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