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科技政策

广东省实施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GZBIO 日期:2013-04-01 08 【字体:


                                     粤科社字〔2013〕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127号)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实施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附件:广东省实施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细则(试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实施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做好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的实施管理,促进广东省科技惠民工作,依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惠民计划是指科技部、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家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组织实施的计划项目。旨在切实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面向基层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广普及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提升科技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科技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 面向基层,需求驱动。坚持根据广东地区民生实际需求,面向基层,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科技问题,并通过示范与推广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同时引导一批能够广泛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二) 科技引领,创新机制。坚持科技创新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民生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中心环节,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集成创新能力建设,重要遴选一批先进适用民生科技成果。重视探索有效的创新模式,有效集成各种创新要素,整合相关配套技术,提高试点项目实施的效果和效率。
(三) 部门联动,上下协同。要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能,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试点体系;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优化配置,注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科技资源为民生服务的效率。
(四) 示范带动,注重实效。积极做好试点示范工作,突出科技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效果、示范和辐射效应,以点带面,从而不断加强科技发展的“民生”内涵,整体推进民生科技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科技部公开发布的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落实资金、政策等保障条件。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 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 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 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 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 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条 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通过科技部指定的网站统一申报,同时按要求提交纸质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省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项目申报单位未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
  • 曾经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经验收不合格,且未满3年的。
  • 已承担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 项目任务不符合科技惠民计划支持范畴的。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决定受理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统一评审论证,由专家作出推荐、不推荐论证结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有关推荐要求,对专家论证意见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议,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科技部经咨询论证提出的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科技厅、财政厅积极配合科技部、省财政部监测、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为提高科技惠民计划绩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科技惠民工作作为我省促进民生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并将对已立项的国家科技惠民项目在省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省科技厅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3年以上。省科技厅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级组织单位,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在项目通过验收的3个月内,省级组织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开展年度抽查工作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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