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关于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日期:2015-04-10 08 【字体:
穗科创字〔2015〕67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规定,我委牵头起草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署名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于2015年4月29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科技创新委法规处。

  联系人:林晓燕,联系电话:831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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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对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的,可以同时申请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设立市科技创新券,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政府公布的创新服务机构和服务清单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技术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创新券最高支付限额为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30%;市、区两级财政年底一次性按1:1分摊,向服务机构兑换创新券;探索与珠三角地区城市合作联合设立创新券,鼓励广州地区科技服务机构为珠三角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市科技创新券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市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换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六、建立支持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投资新机制。市财政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委托、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委托投资和循环使用的方式,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穗转化和产业化。投资形成的股权以出资本金加本金同期银行活期存款率的收益之和,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引导各类创业投资资金参与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建立科技成果交易补贴制度。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在我市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我市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技术经纪人,按相关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另行制定。

  八、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将专利创造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等指标作为科技人员考核评价和技术职务聘用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在现有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科技成果评审体系中,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探索研究将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代替论文指标,技术合同成交额可以代替纵向课题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鼓励个人和在校学生创业。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支持广大创业者个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校学生休学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支持学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到科技创业社区或市级孵化器创业的学生,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个人创业创新活动予以立项支持。设立学生创业项目天使投资配套支持资金,高等学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照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的配套支持;政府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及对该项目进行天使投资的教师。

  十、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住建委另行制定。

  十一、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区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本市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建设、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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