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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政策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第14号公告
来源:卫生部 日期:2008-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第14号公告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食品企业应按照《标准》和2007年以后我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我部将及时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二、食品企业现有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与《标准》和卫生部公告不符的,食品标签限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标准》实施以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仍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历年卫生部公告中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附录B中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规定执行。
  四、香精香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参照《食用香精标准》(QB/T1505-2007)执行。
  五、关于《标准》中的个别文字编辑错误,参照勘误表(见附件)予以修正。
  特此公告。
 
   附件: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勘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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