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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验收办法(暂行)
来源: 日期:2006-10-13 10 【字体:
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验收办法(暂行)
【颁布单位】 科学技术部
【颁布日期】 2005-3-8
【文  号】 未查明
【实施日期】 2005-3-8
【领  域】 高新技术产业
【类  型】 部门规章
【关 键 词】 转基因
【日  期】 2005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转基困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专项验收工作旨在加强对专项的管理,客观评估专项工作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专项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属于专项资助的所有课题,在合同期满后,均须进行验收。如在合同计划完成期后六个月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须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迟验收。      
    第五条 专项课题验收内容以课题合同为依据,主要从课题合同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先进性、创新性,知识产权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成果管理与转化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产业化前景等方面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 课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政策等因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专项验收工作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基本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向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提交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1),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      
    第九条 参加课题验收的专家组必须由熟悉验收课题的科技、经济和管理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11人。      
    第十条 课题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课题验收申请表;      
    (二)课题合同书复印件;     
    (三)课题验收信息表(格式见附2);      
    (四)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格式见附3);      
    (五)课题验收技术报告(格式见附4);      
    (六)课题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5)。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课题合同书内容,在听取课题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后,独立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三条 按照课题合同目标、任务约定,如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由专家组做出定性验收意见(格式见附6),并根据《国家转基困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验收专家评分标准》(见附7)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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