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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来源: 日期:2007-02-12 15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代替GB 5296.3——87
Of consumer interest
——General labeling of cosmetic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 基本要求
  8.1 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 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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