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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省医药卫生信息网 日期:2008-02-20 13 【字体: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适应新形势下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二条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省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相关级别和类别的医院。临床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高等医学院校,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特定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教学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习、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任务;原则上不能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实习任务。
第三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与认定
第三条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是我省临床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置临床教学基地须向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申请。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依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及程序办理,报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临床实践教学的需求,选择取得2年以上教学医院资格的医院,并与其达成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创建。
非直属附属医院申请评估认定,须由高等医学院校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论证报告
(三)学校与医院的合作协议书
(四)医院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二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五)《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测评表》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根据资源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获准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医院进行评审,达标后予以认定公布。
第六条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使用省内临床实践教学资源,所设置的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累计核定病床总数与本校在校本科医学生数之比不大于1:1。在校本科医学生数计算方式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类各专业按自然生总数计算;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等医学相关专业及其他层次医学生数按自然生总数折半计算。
第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原则上只能与一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综合性医院确需与第二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关系,其规模必须达到2000张病床以上,并经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医院创建教学医院,须经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教学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二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二)《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评审合格标准测评表》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依据教学医院评审合格标准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置教学医院的医院进行评审,达标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实习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医院商定,合作协议报临床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各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接收省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本、专科医学生为主。
为保证医学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人数以每个医学生可分管6~8张病床为宜。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统一悬挂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授予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牌匾。
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需增挂附属医院牌匾时,要符合“×××院校名称”+“附属”+“××医院”的命名规则。“医院”前面可冠以地名,但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才能挂牌。
    第十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以四年作为一个周期,按相应标准对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由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予以摘牌并通报。
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管理由所隶属的高等医学院校负责。
实习医院的教学管理由与其合作的高等医学院校负责。
第五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师资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临床教学质量,我省实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资格证制度。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委托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制定带教教师资格标准,负责带教教师资格考核,指导带教教师培训。
第十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根据教指委专家组的考核结论,审核带教教师资格,向合格者颁发“广东省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资格证”。
第十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的医护人员参与指导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须具备带教教师资格。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从临床教学基地聘请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带教教师资格。
第六章  临床教学基地与医学院校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选派具备带教教师资格的医护人员承担带教任务,带教教师的数量须满足临床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将临床教学工作纳入医护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以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为医学生配备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应与临床教学基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专业信息和具体的教学指导,保证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并在科研和医疗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为社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七章  带教教师与医学生规范
第二十条 带教教师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和“三严”、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临床带教教师应积极说服病人配合临床教学活动。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在安排临床教学活动之前,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切实保证临床教学活动安全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不得在没有带教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或从事任何临床操作。医学生应关爱病人,保障病人的安全,保护病人的隐私及相关权益。
第八章  毕业实习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实习是医学生学习和掌握临床基本理论和临床技能的重要环节。高等医学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要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改善实习条件,规范实习程序,保证毕业实习质量。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收和安排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毕业实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及医学相关专业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其它教学基地的管理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医教基[2001]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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