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文件

关于做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日期:2013-10-09 08 【字体:

粤卫办函〔2013〕2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科学规范推进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1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病患者的善举,对医学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倡导无私奉献、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每一名医务工作者都有责任和义务了解、宣传人体器官捐献,帮助病患者完成器官捐献愿望,救助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尤其是急诊科、重症医学科(ICU)、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等科室医务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培训,提升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了解,掌握相关知识。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为其服务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OPO)报告,积极配合OPO及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在重点区域,如ICU病房门口等位置,张贴、摆放人体器官捐献宣传资料,将更多器官捐献信息传递给危重病患者及其家属。
    二、建章立制,完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建设工作
    根据《规定》和《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申报和确认,全省共成立6家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分别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中山市人民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根据前期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等情况,我委为上述OPO划定了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
    各OPO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职责,按照《通知》中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流程》,在划定的服务范围内积极有效的开展器官捐献相关工作。要不断完善机构建设,从硬件、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培训,规范行为,完善相关文书记录(参考文本见附件2),按照捐献人意愿获取器官,并通过宣传器官捐献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不断提高器官捐献工作的成效。联合OPO须加强内部的协商和管理,分清职责,发挥合力,形成规模效应,共同建设好OPO联盟。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我委为其所在区域指定的OPO的工作。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我委为其指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
    我委将定期考核各OPO工作情况,并根据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政策、移植医院数量的变化,适时对我省的OPO设置、数量及其服务范围进行调整。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将采取合并或缩小其服务范围并予以警示;警示后半年内仍未开展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将取消其服务范围。
    三、严格培训考核,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的建设
    按照《规定》要求,我省组织了首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我省有55名医师及护士符合有关要求,并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册系统(网址:www.cotprs.org)中进行了登记注册(首批协调员名单见附件3)。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我委将定期组织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及时将登记注册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把握标准,严格开展死亡判定工作
    死亡判定工作是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的关键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患者的死亡判定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我委将成立人体器官捐献死亡判定专家组,独立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人生命状态的判定工作。OPO及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不得参与人体器官捐献人生命状态的判定工作。
    五、规范管理,落实人体捐献器官分配规定
    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根据《规定》,在我省辖区内所有的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各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严禁OPO或移植医院篡改、伪造捐献人或移植等待患者有关数据,事先选定移植医院或患者。OPO不得将经系统分配的器官移植至非系统分配患者;也不得将捐献器官随意运送至非系统分配的医疗机构。
    针对各个脏器移植的不同特点,我省的肝脏移植、肾脏移植患者按照系统设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患者将实施省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
    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各类器官移植等待患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六、强化监督,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对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利用分配系统的监管平台,对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全过程。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终止捐献器官的分配和使用。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和OPO,要监督其立即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附件:
    1.广东省OPO及其服务范围
    2.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相关记录参考文本
    3.广东省首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代章)       
2013年9月29日       

    (联系人:郭洁吾,联系电话:020-8371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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