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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集中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科函政字〔2009〕1453号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日期:2009-12-07 10 【字体:

关于做好2008年度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集中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科函政字〔2009〕1453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果,根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计字〔2000〕03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现组织开展对2008年立项实施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集中验收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属)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于2009年12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登陆省科技厅网站“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http://pro.gdstc.gov.cn),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结题验收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我厅审核后,组织有关单位集中验收。

  二、对于未能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来函说明项目进展、延期未结题的原因(由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我厅同意后,未结题项目允许申请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2个月)。逾期未提交任何材料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将由2010年网上申报系统自动控制,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及研究成员参加2010年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

  三、《项目验收申请书》只需通过“管理系统”逐级提交网络版本即可,我厅将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批复,原则上要求自申请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网络材料。经我厅批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将项目纸质材料逐级提交给我厅。

  四、网上提交材料过程中如需寻求技术支持,请向广东金科信息网络中心咨询。技术服务电话:020-83163338。

  联系人及电话:

  省科技评估中心 翁锦玉,020-87683613
                 曾凯华,020-87685138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陈晓,020-83163915
  传  真:020-87680623
  E-mail: gdrkx2008@126.com
  地  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60栋8楼(科技与社会研究所)
  邮  编:510070

  附件: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指引(2009年)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指引
(2009年)

  为加强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顺利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计字〔2000〕0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请程序

  ㈠ 项目负责人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http://pro.gdstc.gov.cn),按要求填写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上传软科学成果报告及相关附件,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提交至省科技厅。

  ㈡ 验收申请书在“管理系统”中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逐级审核并“同意”后被受理,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需按照省科技厅审核意见推进结题验收工作;对于显示“退回修改”状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提交至省科技厅。

  二、验收程序

  ㈠ 基本流程。

  对于经审核符合结题验收条件的项目,省科技厅通过“管理系统”批复“同意结题验收申请”,并确定验收方式以及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即“受委托验收单位”,下同)在“管理系统”外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于申请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省科技厅的审核意见准备项目合同书、初始结题验收书(验收申请通过后,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PDF格式的初始结题验收书,供项目负责人打印提交给主持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初始结题验收书不包括专家验收组信息、验收组意见等内容)、软科学成果报告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必须与“管理系统”中已提交的相对应),并主动联系“受委托验收单位”落实项目验收时间等事宜。“受委托验收单位”要在承担单位联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专家的邀请、会议验收或材料验收的开展、验收意见的提交等有关验收程序,同时在安排验收过程中主动联系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受委托验收单位”应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验收意见修改并提交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提交给省科技厅审批。

  ㈡ 验收专家的邀请及验收组织方式。

  ⒈专家组构成的基本要求。

  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包括5名以上(单数)专家,其中组长1名;专家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与验收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在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任职的专家应回避;专家组成员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1名;重点、重大项目的验收原则上应优先选聘省软科学专家库中的专家。

  ⒉专家组的邀请及验收组织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不同的验收专家组邀请及验收组织方式,并对需要组织会议验收的项目委托省科技评估中心设验收秘书1名负责协调、监理会议前后及现场有关事务。

  ⑴对于5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名单由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验收单位”推荐,并经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审核确认后产生;“受委托验收单位”负责邀请专家等全部会议或材料验收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省科技厅视情况参加项目验收。

  ⑵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 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除组长以外)由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验收单位”推荐,并经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审核确认后产生,验收专家组组长由省科技厅从省软科学专家库中选聘;“受委托验收单位”负责邀请专家(除组长以外)等全部会议验收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省科技厅负责邀请专家组组长,并视情况参加项目验收。

  ⑶对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 验收专家组名单由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从省软科学专家库中选聘适宜的专家后产生;“受委托验收单位”负责除专家邀请和验收时间确定以外的会议验收准备和组织工作,省科技厅负责邀请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确定验收时间,并参加项目验收。

  ⑷对于存在需保密等特殊情况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的邀请及验收组织方式由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㈢ 会议验收主要程序。

  ⒈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会议现场向验收专家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每个项目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⒉验收专家提问、质询,项目负责人答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⒊验收专家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以及现场汇报情况,逐项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召集专家进行讨论,形成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⒋专家组组长现场宣读验收意见。

  ⒌验收专家组成员在结题验收书验收组意见处签名,验收会议结束。

  ㈣ 材料验收主要程序。

  ⒈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验收材料向验收专家组各成员分别书面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⒉各验收专家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逐项考核项目完成情况,分别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并签名确认,将书面意见反馈“受委托验收单位”。

  ⒊“受委托验收单位”负责汇总各位专家的书面意见并提交给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位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并签名确认,将书面意见反馈“受委托验收单位”。

  三、验收审批程序

  ㈠ 验收书的提交。

  会议验收或材料验收开展后,在“受委托验收单位”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于5个工作日内把书面的专家验收组成员名单(必须含专家签名)、验收组意见扫描成PDF文档上传到“管理系统”内,同时在“管理系统”中根据该PDF文档的内容将专家信息及验收意见录入到初始结题验收书中,生成补充完善的PDF结题验收书(已根据专家意见对成果报告作修改的,需要重新上传更新成果报告),并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提交至省科技厅。

  ㈡ 验收书的审批。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参考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在“管理系统”中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通过验收”、“结题”、“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等结论批复。

  ⒈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通过验收”。

  ⑴合同任务和指标完成不足80%。
  ⑵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⑶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和内容。
  ⑷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书面说明。
  ⑸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⒉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需要“复议”。

  ⑴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不详、难以判断等情况,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⑵项目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
  ⑶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⒊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于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⒋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原则上按照“结题”处理。

  ⒌对于在“管理系统”中显示“退回修改”状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书,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提交至省科技厅。

  ⒍经审核符合“通过验收”条件的项目,省科技厅在“管理系统”中对其结题验收书作出“同意”批复,结束“管理系统”中的结题验收程序。项目负责人随后应将打印生成的PDF结题验收书连同专家验收意见、软科学成果报告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提交给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需对项目纸质材料出具验收意见并盖章,盖章后提交给省科技厅出具验收意见并盖章。对批复“通过验收”的项目,除需要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纸质结题验收批复件外,省科技厅对其余验收材料给予归档。

  四、纸质材料提交要求

  ㈠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

  ㈡ 项目研究成果报告及附件*(一式3份,胶装成册,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报告参考提纲及撰写规范(试行)》的要求)。

  ㈢ 其它(一式1份,研究人员、项目名称变更书面说明等,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带*是必须提供的验收材料,其它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交。)

  五、其它说明

  ㈠ 申请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结题验收。

  ㈡ 在申请结题验收的同时需要申请成果评审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按照成果评审的要求邀请专家,并提交成果评审要求的除结题验收所需材料以外的其它相关材料。

  ㈢ 省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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